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3278号
原告:北京金海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园(立交桥西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05JD68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门路1号院1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652607P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金海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后北京金海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金海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金海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