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业久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创业久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执426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创业久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村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1号商业楼1B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执行董事。 北京创业久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1民初4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22.60882万元(不含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7月6日至2023年7月5日,余额不足。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4.2万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4.2万元,未到位218.40882(不含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执行费未到位24660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有明确财产线索),可以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