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

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执保1513号
申请保全人: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太平辛庄村木燕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邵增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军,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汶上县康驿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郑钦祥,总经理。
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诉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电建核电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保全人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诉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电建核电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鲁0114民初7633号民事裁定书,为保障该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万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传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齐 硕
书 记 员 魏国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