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

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与中海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43210号
原告: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太平辛庄村木燕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海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砖厂北里140号楼2层223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海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姚岚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