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

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18693号
原告: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太平辛庄村木燕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邵增峰,经理。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双港工业区丽港园xx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原告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余海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