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

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7867号
原告: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太平辛庄村木燕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邵增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永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红。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刚。
原告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媛媛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底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