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521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南路闸口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604X2。
法定代表人:顾明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太平辛庄村木燕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802450273J。
法定代表人:邵增峰,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阳谷县人民法院(2021)鲁1521民初37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21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主动履行(2021)鲁1521民初37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缴纳执行费5825元。阳谷县人民法院(2021)鲁1521民初37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12日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