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车智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初3069号 申请人:海南车智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老城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A17幢一层2001。 法定代表人:龙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堃,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百合街1009号。 法定代表人:许万才,董事长。 海南车智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海南车智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及其他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并以此为限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710,11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应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海南车智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710,11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范 智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