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水务建设有限公司

济南安地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中环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81民初4314号
原告:济南安地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黄凡,经理。
被告:中环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齐连澎,经理。
原告济南安地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环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济南安地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环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安地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由原告济南安地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