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302民初3315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负责人:***,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95年4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勃利县。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与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