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与某某、某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0302民初1034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鸡西分公司)与被告***、***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 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联通鸡西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2021年4月7日至2021年6月7日、2021年6月9日至2021年8月9日为庭外和解期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联通鸡西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交纳所欠的光纤使用费共计26930.39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系鸡西市网吧、鸡西市电竞馆(的实际经营者,为经营网吧业务需要,在中国联通鸡西分公司处办理了互联网光纤使用业务,每年交纳服务费3万元。中国联通鸡西分公司为被告开通互联网光纤后,被告于2017年2月前交纳了使用费,但从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的使用费没有交纳,共计26930.39元。经查网吧工商登记注销后,2016年3月电竞馆成立。***继续使用原网吧服务账号经营电竞馆,2018年10月30日***申请注销了服务账号。中国联通鸡西分公司多次找被告索要所欠的服务费,但被告至今未交纳。为了维护中国联通鸡西分公司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辩称,其接手电竞馆时,是关业状态,电竞馆开业之后用的是电信的光纤,之前的事情其不太清楚。 ***辩称,网吧的投资人和实际经营人是冷占霜和**,***与二人相识,是朋友,但***与该网吧没有关系, 电竞馆的实际经营人是***,该网吧是在网吧的原经营地址上新设立的,***与***是朋友关系,与该网吧的经营也没有关系,***从来没在中国联通鸡西分公司处用上述两个网吧的名义办理过互联网光纤开通业务,中国联通鸡西分公司对***的诉讼请求是不能成立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网吧成立于2014年1月13日,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冷占霜,2016年1月8日注销,经营场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网吧于2014年1月16日在中国联通鸡西分公司建档,于2014年1月17日开户,办理了终端(小区以太网),业务号码为046××××0603,付费方式为后付费。电竞馆成立于2016年3月24日,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场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企业联系电话:139××××6222;2017年12月26日,电竞馆的投资人变更为***,电竞馆于2021年2月25日注销。电竞馆于2018年3月20日在中国联通鸡西分公司申请开机,物理号码为046××××0603,年使用费30000元,每月费用2499.41元。2018年10月30日,电竞馆申请销号拆机。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书面的网络服务合同。中国联通鸡西分公司称被告于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未交纳使用费,欠费26930.39元。 2017年4月28日、5月3日、6月15日、9月8日,***在鸡西市鸡冠区接受询问,根据《询问笔录》显示:“……问:你名下有几家网吧?答:七家网吧,都在鸡冠区,是实际经营者。问:具体时间及金额?答:……网吧是2016年12月20日交25200元,最后2017年4月20日我又交给***每个网吧3000元合计共18000元网费”。2019年6月27日,中国联通鸡西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与***(该录音通话显示的电话号码为139××××6222)进行通话,***先表明自己是联通***问***:“……就是咱们这几个网吧,这几个都拆机了是不是”,***回答:“对对对”。***问:“因为我也看了,给你打电话之前我看了一下欠费的情况,就是你看一般都是2017年3月到2018年7月份,一般都是欠费12个月,是不是,就是12个月之内,咱那时候12个月也都是在用状态,是不是”。***回答:“对对对”。审理中,***对中国联通鸡西分公司称其是网吧和电竞馆实际经营者有异议,提出网吧投资人为冷占霜,电竞馆投资人是***,其与二人是朋友关系。***提出通话录音文字转录之间记载不全面,通话内容中未体现第一句话“信号不好,听不清楚”。但根据中国联通鸡西分公司提供的(2020)黑0302民初1675号庭审显示,***在该笔录中称其于2016年接手银***网吧,该网吧注销后,以电竞馆名义经营,两个网吧其实是同一个网吧,地点没有变,联通业务号码没有变,只是中国联通鸡西分公司营业系统后台名字没有改过来,其是实际经营者。且中国联通鸡西分公司提交的通话录音***及***通话声音清晰、吐字清楚。 另查明,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黑0302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审理查明部分有以下内容:12.2016年12月初,被告人***谎称可以为被害人***经营的百酷网吧办理每年交人民币12000元返14400元20兆的网费政策,被告人***于2017年1月9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给***人民币12000元缴纳网吧2017年整年度网费。被告人***帮助***制作虚假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互联网光纤业务服务协议,并在淘宝网上购买一枚“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的印章及一枚“***印”的名章。被告人***使用***制作的虚假协议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名义与***签订互联网光纤业务服务协议,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该协议上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可疑印章印文与真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事后,被告人***为***经营的百酷网吧缴网费人民币8471元,其余赃款被其用于生活消费。综上,被告人***、***诈骗金额为人民币3529元。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三、责令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25586元;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7500元;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16900元;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18000元。该判决书于2018年4月30日生效。***认可该刑事判决书中称的“网吧”就是本案的电竞馆(为了区别同期电竞馆与网咖网吧),其在该刑事案件中领取了“网吧”的退赔款。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虽未签订网络服务合同,但从上述证据可见电竞馆接受了中国联通鸡西分公司提供的光纤服务,应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网络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中国联通鸡西分公司已提供网络光纤服务,***虽不认可电竞馆接受服务,但中国联通鸡西分公司提供的(2020)黑0302民初1675号开庭笔录中***认可网吧注销后,蜗牛电竞馆在原地址经营,联通业务号码没有变,只是中国联通鸡西分公司营业系统后台名字没有改过来。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的规定,本案中,从2016年3月24日至2017年12月26日期间***为电竞馆的投资人,该网吧系个人独资企业,中国联通鸡西分公司向***主张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互联网光纤使用费,***在该期间作为电竞馆投资人,***应对电竞馆该期间的债务承担给付责任。2017年12月26日,电竞馆的投资人虽变更为***,但2019年6月27日,中国联通鸡西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与***电话通话内容,及(2020)黑0302民初1675号开庭笔录中,***均未否认其已经不是电竞馆(对外称网吧)的投资人,该两份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在2018年1月期间仍是电竞馆的实际经营者,故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内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2018年1月发生互联互联网光纤使用费应由***和***承担连带承担。 综上所述,***应给付中国联通鸡西分公司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互联网光纤使用费24430.98元:***、***连带给付中国联通鸡西分公司2018年1月互联网光纤使用费2499.4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互联网光纤使用费24430.98元;被告***、***连带给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2018年1月互联网光纤使用费2499.4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已预付,被告***在给付上款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被告***对此款中的25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