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02民初1968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园林路。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才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