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易如房屋拆除有限公司

北京五龙新村开发公司与北京易如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3民终75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五龙新村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焦王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易如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路53号南楼4-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惠,男,1964年9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光标,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上诉人北京五龙新村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五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易如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五龙公司否认涉案合同签章及支票背书签章的真实性。为证明其陈述内容,五龙公司已于一审期间递交其工商备案印鉴作为证据,并申请调取开户银行留存印鉴,同时对合同签章及支票中的背书签章提出鉴定申请。现并无证据证明涉案支票中五龙公司之签章已经过银行核验,签章真实性尚无法确定。一审法院对合同成立及合同履行的基本事实未能做全面审查,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五龙新村开发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潘蓉
审判员全奕颖
审判员闫慧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佳丽
书记员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