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融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09民初310号
原告:***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崇礼区西湾子镇风情街2号商业楼4号房。
法定代表人:啜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进忠,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融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建国路7号。
法定代表人:刘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昌莲,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融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0.0元,由原告***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春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海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