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32民初403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市赤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锋,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桥**。

被告:***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崇礼区西湾子镇风情街**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啜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玉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