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09民初69号
原告:张家口崇礼区丰汇热力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家口市崇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家口市崇礼区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局。
住所地:张家口市崇礼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局长。
被告:张家口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家口市崇礼区。
法定代表人:啜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
原告张家口崇礼区丰汇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崇礼区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局、张家口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崇礼区丰汇热力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崇礼区丰汇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1元,由原告张家口崇礼区丰汇热力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