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陶然建筑有限公司

***与北京陶然建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2民初20548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陶然建筑有限公司退休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陶然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天宁寺前街2号北院2幢平房。
法定代表人:林玉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国,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民,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北京陶然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京0102民初41068号民事判决。建筑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9)京02民终1388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8月1日签订的《房屋临时借住协议书》和2006年12月31日签订的《房屋临时借住协议书》。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财产(借住费)11910元及产生的孳息。
事实和理由:2000年8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房屋借住协议书》,将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盆儿胡同XX号院内办公楼一层一间15平方米房屋借给原告使用,借住费每月30元。2006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每月借住费100元,共计11910元。
2015年9月,被告以房屋租赁纠纷起诉原告,经贵院3次开庭审理,被告都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属于被告,因此而撤诉。原告是2015年12月10日第三次开庭时才得知该房屋根本不属于被告。被告明明知道该房屋不属于被告,却与原告签订协议,是主观故意,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使原告对标的物产生重大误解,才签订《房屋临时借住协议书》,收取原告的费用没有道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基于被告为原告提供宿舍,双方签订了《房屋临时借住协议书》,因此,该协议不同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本案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于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敏
审 判 员  韩 涛
审 判 员  田晓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袁 慧
书 记 员  郭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