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陶然建筑有限公司

***与北京陶然建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2民初19334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朝阳建筑有限公司退休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陶然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天宁寺前街2号北院2幢平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诉讼理人:***,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诉讼理人:***,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员工宿舍。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与被告北京陶然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然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11910元。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利息9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0年8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房屋借住协议书》,将宣武区(现北京市西城区)盆儿胡同xx号院内办公楼一层一间15平方米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由原告借住。借住费每月30元。2006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每月100元,共计11910元。2015年9月被告以房屋租赁纠纷起诉原告,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3次开庭审理。被告都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属于被告,被告因此撤诉。2017年12月3日,被告又以相同案由起诉原告,被法院驳回起诉。原告是2018年4月24日得知的。不仅如此,被告还以非法黑恶手段,在2017年5月10日、6月5日、6月6日、6月9日、6月15日对原告的住所进行疯狂的打砸抢,造成原告巨大的财产损失。现在原告有证据证明该房屋不属于被告,二被告收取原告的借住费无合法几句,师叔不当得利,应当依法予以返还。
陶然公司辩称,原告是我方的员工,原、被告之间的借住关系的事实是存在的。原告应当按照《房屋借住协议书》以及《房屋临时借住协议》向我方履行支付借住费的义务,不存在不当得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7)京0102民初8785号、(2018)京0102民初1102号判决文书可以反映出我方是涉案房屋的实际控制人和管理人。原告的诉讼属于恶意诉讼,且已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根据双方陈述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可知,原告借住涉案房屋并交纳相关借住费用的原因在于双方签署了《房屋临时借住协议书》以及《房屋临时借住协议》,故双方就房屋借住事宜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以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相关借住费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