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陶然建筑有限公司

***等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5142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秀芬,女,1954619日出生,汉族,北京陶然建筑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秀芬之夫),住北京市西城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4109日出生,汉族,北京陶然建筑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陶然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天宁寺前街2号北院2幢平房。

法定代表人:林玉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民,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国祥,男,1960415日出生,汉族,北京陶然建筑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61017日出生,汉族,北京陶然建筑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述被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国,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世民,男,1978921日出生,汉族,北京陶然建筑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潘秀芬、***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陶然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然建筑公司)、宋国祥、***、李世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11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潘秀芬、***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时,申请人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的住所不是陶然建筑公司的房屋、宿舍,与陶然建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由于申请人举报陶然建筑公司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等,陶然建筑公司指使其三名属下对申请人进行疯狂报复,故意挑起事端,趁申请人家中无人先后五次进行打砸抢,造成申请人巨大的财产损失,故意损坏财产赔偿天经地义。(二)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提交的《北京市西城区公安消防支队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以下简称《改正通知书》)系伪造,书面申请一、二审法院调查核实被拒绝,严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判。开具《改正通知书》的杨消防员向申请人表示歉意,声明将《改正通知书》撤销。(三)《改正通知书》原件是伪造的,申请人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却被法庭拒绝,理由是举证期限已过,举证期限已过是被申请人造成的,却让申请人承担责任。(四)二审判决与事实严重不符。1.涉案房屋根本不属于陶然建筑公司,与陶然建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哪来的管理权。退一步说,如果申请人违法搭建建筑,只有城管部门依法按程序拆除,被申请人只有举报的权利。2.被申请人的非法行为,其毁坏现场,毁坏程度、结果,被申请人供认不讳,绝不代表申请人认可被申请人的行为合法。3.被申请人拆毁申请人的厨房、厕所,损毁财产,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予以赔偿,就是主张所有权。4.被申请人砸毁申请人的厨房、厕所、断水、断电并拆毁,致使申请人无法正常生活,被迫在外租房,这就是因果关系,申请人提供的被破坏的现场照片就是证据。现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陶然建筑公司签订《房屋临时租住协议书》后租住涉案房屋,陶然建筑公司作为提供者和管理者对涉案房屋具有相应的管理权。一审法院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双方对法院的勘验结果表示认可,根据勘验情况能够确认陶然建筑公司对室内物品并未丢弃或毁损,而是另行保管,相应财产未遭受损害。***、潘秀芬主张还有一部分受损物品不在此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同时***、潘秀芬未举证证明陶然建筑公司将其所搭建建筑予以拆除与其在外租房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潘秀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潘秀芬、***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建玲
审  判  员   彭红运
审  判  员   王士欣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娜
书  记  员   杨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