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第二松花江防汛机动抢险队

九台区东湖街道办事处宏旺物资经销处与吉林省第二松花江防汛机动抢险队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吉0113执2663号
申请执行人九台区东湖街道办事处宏旺物资经销处,住吉林省。
经营者:**,女,汉族,住吉林省。
被执行人吉林省第二松花江防汛机动抢险队,住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队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九台区东湖街道办事处宏旺物资经销处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第二松花江防汛机动抢险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省第二松花江防汛机动抢险队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至此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13民初2650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