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第二松花江防汛机动抢险队

吉林久盛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第二松花江防汛机动抢险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02民初500号
原告:吉林久盛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南一经街56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第二***防汛机动抢险队,住所地: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农路*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吉林久盛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第二***防汛机动抢险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2019年3月19日,原告以双方通过庭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久盛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吉林久盛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