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第二松花江防汛机动抢险队

***与吉林省第二松花江防汛机动抢险队、吉林省长白森林经营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二初字第436号
原告:***,男,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吉林省抚松县。
委托代理人:**,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第二***防汛机动抢险队。住所: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队长。
被告:吉林省长白森林经营局。住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臻诉被告吉林省第二***防汛机动抢险队、吉林省长白森林经营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臻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4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3521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