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泽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泽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26631号之一
原告:北京泽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工业开发区32号。
法定代表人:石晓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功,河北王文成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12号6层1单元602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建。
原告北京泽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北京泽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泽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笑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程新淼
书 记 员  王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