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泽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泽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868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泽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工业开发区3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与八一路交叉口百盛国际25楼25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北京泽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1日作出(2022)京0114民初18684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于2023年2月8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泽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0800元的冻结或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韬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