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2197号
原告:北京泽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工业开发区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泽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泽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泽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韬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