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3697号
原告:***,女,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原告:***,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被告:**,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告:北京泽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工业开发区3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院2号楼。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泽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方 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