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创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创宇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省禹城市张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浙衢民终字第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创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龙洲街道平政路29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姜克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季昀,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禹城市张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张庄镇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庞吉民,镇长。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浙江创宇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省禹城市张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3)衢龙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应当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中上诉人***是否为其主张的前期道路平整、下水道建设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原审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3)衢龙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 勇
代理审判员 潘 婷
代理审判员 叶光辉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姚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