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民终1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北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闸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周栋,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创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龙洲街道竹海南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姜克宇,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永平,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上诉人淮北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创宇建设有限公司、蒋永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603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北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淮北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淮北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915元,减半收取10957.5元,由上诉人淮北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冬宁
审判员 葛 侠
审判员 王 晖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