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创宇建设有限公司

淮北鑫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创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621执恢319号

申请执行人:淮北鑫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56065028XD。

法定代表人:陈伟。

被执行人:浙江创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龙洲街道竹海南路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276096773。

法定代表人:姜克宇。

被执行人:浙江创宇建设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桓谭路39号云天之都东苑4栋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59714243Q。

负责人:胡伯卿。

本院在执行淮北鑫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创宇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创宇建设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21)皖0621执恢3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文

审判员 毕 伟

审判员 赵 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美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61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