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621执恢319号
申请执行人:淮北鑫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56065028XD。
法定代表人:陈伟。
被执行人:浙江创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龙洲街道竹海南路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276096773。
法定代表人:姜克宇。
被执行人:浙江创宇建设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桓谭路39号云天之都东苑4栋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59714243Q。
负责人:胡伯卿。
本院在执行淮北鑫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创宇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创宇建设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21)皖0621执恢3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文
审判员 毕 伟
审判员 赵 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美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61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