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创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创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3民初1423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被告:浙江创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

法定代表人:姜克宇。

原告***与被告浙江创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孟 娇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