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创宇建设有限公司

衢州上龙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创宇建设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25民初2033号 原告:衢州上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东港三路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联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创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竹海南路202号。 诉讼代表人:**,浙江创宇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原告衢州上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龙公司)与被告浙江创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宇公司)、第三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21年9月18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本案于2021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创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上龙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衢州上龙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衢州上龙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196元,减半收取24598元,由衢州上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余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