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安民初字第2319号
原告:迁安市晓鹏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沙河驿镇河驿村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迁安市峻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迁安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晓鹏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迁安市峻景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迁安市晓鹏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3元,由原告迁安市晓鹏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