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峻景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迁安市峻景建筑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安民初字第159号
原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范鹤。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迁安市峻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廉金贵,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民诉被告迁安市峻景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6元,由原告徐建民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任立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