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峻景建筑有限公司

迁安市峻景建筑有限公司与迁安市木厂口镇木厂口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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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236号

原告:迁安市峻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

组织机构代码:74343XXXX。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迁安市木厂口镇木厂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迁安市。

代表人:***,任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峻景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迁安市木厂口镇木厂口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迁安市峻景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迁安市峻景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56元,由原告迁安市峻景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