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蜀都草堂酒家与北京宏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2303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蜀都草堂酒家。

法定代表人:陈宝伶,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汇苑农工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才,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宏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洪发,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蜀都草堂酒家(以下简称蜀都草堂酒家)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海淀区汇苑农工商公司(以下简称汇苑公司)、北京宏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拆迁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5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蜀都草堂酒家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应审查汇苑公司是否应对宏发拆迁公司的拆除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方虽未提交证明汇苑公司与宏发拆迁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直接证据,但提交的《腾退公告》可以证明汇苑公司是公告人,宏发拆迁公司是为汇苑公司服务的,宏发拆迁公司实施的拆除侵权行为应是汇苑公司的授意或者知情。我方有理由认为汇苑公司应承担组织者的责任,我方要求汇苑公司就宏发拆迁公司的拆除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汇苑公司是涉案房屋的原所有权人,汇苑公司与我方存在分割拆除房屋补偿款的事实,补偿款的分割依据是评估报告和补偿方案。宏发拆迁公司与我方约谈补偿事宜时未出示评估报告和补偿方案,其将未达成补偿协议归咎于我方要求过高不真实。汇苑公司与宏发拆迁公司之间是否恶意串通的事实是否成立,不影响对汇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二)各方均认可《腾退公告》,故应认定《腾退公告》是要约承诺的合同法律关系,应认定汇苑公司为侵权连带责任人。只有在各方均未提交证据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推定原则,否则是客观上回避对方未尽举证责任的事实。宏发拆迁公司的拆除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还是行政法律行为,二审涉嫌故意回避违约侵权的事实,客观上表现为对违约侵权行为的否定,对宏发拆迁公司的偏向。二审变造当事人的陈述,回避对方不能提交司法强拆法律文书的事实,强加我方的义务,默示我方通过诉讼途径属于非正常。二审混淆事实,断章取义,明知我方遭受损失可在本案中获赔,故意维持一审“零”损害的判决。(三)一审存在拖延审理、篡改缴费日期等侵权行为,导致我方损失扩大。我方依法可选择由我方或对方“重置经营餐饮成套设备,以恢复被迫中止经营餐饮的权利费用的数额”,我方提交票据清单证明材料依据行政法规的调整曾多次发生费用,仅仅作为重置费用的参考,未超出合理范围。汇苑公司、宏发拆迁公司提出反驳意见,但未提交相应证据,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二审表述不全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枉法裁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腾退公告》所载内容,宏发拆迁公司负责涉诉房屋所在区域的拆迁腾退工作,宏发公司提出其不负责实施拆迁活动,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拆迁行为的实施单位或人员,故应认定宏发拆迁公司系涉诉房屋的拆迁人。宏发拆迁公司实施的拆除行为在客观上未能给蜀都草堂酒家最宽限的终止经营活动的过渡期,但在《腾退公告》确定的腾退期内,且系基于地区的相关规定,故宏发拆迁公司的行为依据并未违法。蜀都草堂酒家承租涉诉房屋经营餐饮,对涉案区域需依相关政策进行拆除腾退应有所预期,且有配合履行相关政策调整的义务。蜀都草堂酒家提出涉诉房屋被提前强行拆迁腾退,造成无法在可预期的腾退期内完成清理和物品转移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结合蜀都草堂酒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确定其所主张的实际损失范围和损失金额。蜀都草堂酒家提出汇苑公司与宏发拆迁公司恶意串通,要求汇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依据。二审综合本案证据及各方在案陈述所作处理,并无不当。综上,蜀都草堂酒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蜀都草堂酒家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建玲
审  判  员   王士欣
审  判  员   彭红运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