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民终30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治平,天津津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琦,天津津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超,河北君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廉,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燕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裕丰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3700760078D。
法定代表人:孙少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清熙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益昌南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3669092488H。
法定代表人:王东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军,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明,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趁意,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超,河北君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市燕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永清熙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趁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3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7月23日以个人原因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于2020年8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120元,减半收取16060元,由上诉人***负担8806.5元,由上诉人***负担7253.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欣
审 判 员 史纪红
审 判 员 李成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 莉
书 记 员 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