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47506

申请执行人: 北京宏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马池口村东。

法定代表人:张东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912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北京宏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0114民初14802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宏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16.6356万元。本院于201972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余额为7196元,我院已扣划,公积金账户有余额7000元,我院已扣划;其名下有机动车一辆,车牌号为×××,我院已在京北车辆管理所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其名下无房产、证券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宏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16.6356万元已执行1.4196万元,尚有15.216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波
审  判  员   郝丙坤
审  判  员   薛恩同

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