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4执892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宏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马池口村东。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关于北京宏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宏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清76904元,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扣了其名下保险65596元。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查封,被查封之车辆本院暂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执行人***名下有房子已失效权证。被执行人***名下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股权登记信息及其他财产。鉴于其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并已列入失信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宏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的76904元,已执行65596元,尚有113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清偿。经我院核实,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京0114执89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继续有效,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