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4执恢106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宏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马池口村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申请人北京宏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的(2017)京0114民初14802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京0114执恢1062号。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我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本院查封了其名下机动车一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后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6.6356万元,已执行0元,尚有16.6356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京0114民初14802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