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东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唐山市东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2执592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4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
被执行人唐山市东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山市东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281民初3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281民初3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兆军
审判员钱海峰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