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281民初5957号
原告:***,现住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唐山市东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唐山市东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唐山市东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唐山市东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0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