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圣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圣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911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圣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智路口。

法定代表人:杜昕,董事长。

被执行人:彬嘉伟业(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西杜兰村东纬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张孝红,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圣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彬嘉伟业(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920日作出的(2017)0109民初28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圣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32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彬嘉伟业(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给付31.379546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607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33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330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0.3万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剩余申请执行标的31.079546万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3.本院通过启信宝对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调取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材料,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18730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18514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6.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表示不同意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张华强
审  判  员   胡前程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