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圣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8民初11289号
原告:北京圣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智路口。
法定代表人:杜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甡屾,北京搴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莹,女,该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被告:中国消费者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北三街8号。
法定代表人:朱剑桥,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保全,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圣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洁防水公司)与被告中国消费者报社(以下简称消费者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洁防水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甡屾、郭莹,被告消费者报社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保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洁防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消费者报社立即删除其在中国消费网上的虚假报道侵权文章,并以2016年3月15日《中国消费者报》涉案报道的同等版面刊登道歉文章,为我公司恢复名誉,消除负面影响,公开赔礼道歉。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消费者报社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5日《中国消费者报》刊载其专职记者孙某署名的新闻报道《防水材料质量低劣成建筑隐患》,对聚乙烯丙纶防水卷材作出了严重失实的报道和负面评价。文章中称,“聚乙烯丙纶防水卷材无论从材料的耐水性、耐久性、适应基层变形能力,还是施工应用的可靠性方面都存在重大缺陷,尤其是劣质“非标”材料导致的工程渗漏案例不胜枚举,成为国内建筑工程渗漏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之一。”“应严格限制聚乙烯丙纶防水卷材的使用范围,要求其不得用于有防水等级要求的新建建筑防水工程,并遵照防水材料和防水工程的通用标准要求,尊重科学测试验证结论和应用实践,从标准和规范上彻底淘汰此类产品。”除此之外,文章中亦多次使用了被限制、被淘汰、泛滥等词汇用以诋毁聚乙烯丙纶防水卷材,还以未提及姓名的某业内专家的名义称在国内目前能搜索到的所有有关防水专业文献中无法找到有关聚乙烯丙纶用作防水材料。在全球各地诸多防水展会现场以及全球知名防水企业的产品目录中,也都无法找到聚乙烯丙纶防水材料的踪迹。该篇报道是在未对聚乙烯丙纶防水卷材进行客观评价的基础上发表的,以致多处内容严重失实,并且该篇报道中多为消费者报社记者的主观推测,缺乏事实依据,主观上具有恶意贬低聚乙烯丙纶防水卷材的目的。我公司作为生产聚乙烯丙纶防水卷材的企业,企业实力长时间处于中国防水材料生产企业的前沿位置,而消费者报社刊发的含有严重失实内容的报道显然致使我公司的名誉受到损害,使社会尤其是相关行业对我公司评价大幅降低,我公司市场信誉贬损,企业形象受到负面影响。我公司认为消费者报社作为一家知名媒体,应当对其失实报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故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望贵院支持我公司的诉请。
消费者报社辩称,圣洁防水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1、圣洁防水公司不具备本案的主体资格。在其所述的新闻报道中没有任何信息体现圣洁防水公司的名字,也没有任何能够显示圣洁防水公司的信息和其它资料,因此不能体现出与本案的利害关系,不应成为本案原告。2、我方刊登的文章是一篇评论性的通讯,内容只是依据建筑防水市场大量违规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防水材料做出的正常评价,且在报道中引用的都是相关专业人士的评论,尤其是引用了国家建设部、工信部及地方政府发布的多篇规章,规章中对于聚乙烯丙纶这种防水材料做了相关限制和评价,不存在圣洁防水公司所称的对其进行侮辱的情况;且报道通篇并未涉及圣洁防水公司的任何信息,更没有报道圣洁防水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的解释,我报社发表的文章不存在侵害圣洁防水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只是正常的评论性报道,应当驳回圣洁防水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2016年3月15日,消费者报社登载了题为《防水材料质量低劣成建筑隐患》一文,文章中记载:“这类产品(指聚乙烯丙纶防水卷材)无论从材料的耐水性、耐久性、适应基层变形能力,还是施工应用的可靠性方面都存在重大缺陷,尤其是劣质‘非标’材料导致的工程渗漏案例不胜枚举,成为国内建筑工程渗漏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之一。”、“聚乙烯丙纶防水卷材非但没有被限制、被淘汰,反而在防水工程中使用得越来越普遍。”、“业内专家建议,应严格限制聚乙烯丙纶防水卷材的使用范围,要求其不得用于有防水等级要求的新建建筑防水工程,并遵照防水材料和防水工程的通用标准要求,尊重科学测试验证结论和应用实践,从标准和规范上彻底淘汰此类产品。”圣洁防水公司认为上述言论内容失实,多为主观推论,缺乏事实依据,主观上具有恶意贬低聚乙烯丙纶防水卷材的目的,而该公司作为生产该材料的企业,上述言论导致该公司名誉受损,评价降低,企业形象受到负面影响。消费者报社认为其刊登的文章没有任何体现圣洁防水公司的内容,只是对防水材料的正常评价,不存在侮辱圣洁防水公司的内容,未侵犯其名誉权。
圣洁防水公司提交了相关证书、许可证,证明其生产的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是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获得建筑防水行业质量奖金奖,消费者报社的报道对其名誉权造成损失,使其市场信誉贬低。消费者报社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圣洁防水公司还提交了点牌GFZ聚乙烯丙纶防水卷材检验报告及聚合物水泥防水粘结料A型的检验报告,证明上述材料均符合相关规定,消费者报社的不实报道给其造成名誉损失。消费者报社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具体到本案中,本案所涉文章中并无任何内容体现圣洁防水公司名称、相关信息及其它资料,消费者报社主观上并无过错;同时,公众无法从该文章中获悉指向对象系圣洁防水公司,故本院无法认定该文章造成圣洁防水公司社会评价降低及名誉权受到损害。鉴此,圣洁防水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圣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北京圣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150元,余款1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庞 松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