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海实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与北京蓝海实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与北京蓝海实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3民终622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北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刘庆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北京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蓝海实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镇强佑清河新城4号地清河嘉园甲1号商业办公楼111120室。

法定代表人:龙晓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保权,男,1970327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蓝海实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7民初6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书面申请撤回对北京蓝海实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全奕颖
        何灵灵
代理审判员   王海宁

二○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薛俣潇
        武原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