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凯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鑫凯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61422号 原告:北京鑫凯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彩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班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邵关戚运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鑫凯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5354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灰砂砖和加气块,2019年4月原告与被告办理结算,被告为原告出具两张《材料入库单》合计金额313395元,双方补签供货合同,截止2020年1月原告支付货款148050元,尚欠165345元,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现已查明,2021年7月8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苏1012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京市栖霞区***建材销售中心对被告的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9月18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苏1012破10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原告起诉本案经过诉前调解后,正式立案时间为2022年7月5日。综上,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于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