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凯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鑫凯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6民初2433号之一 原告:北京鑫凯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班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鑫凯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鑫凯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鑫凯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