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财保53号
申请人:北京鑫凯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彩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班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四十四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鑫凯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953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线索。北京鑫凯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鑫凯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953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67.65元,由北京鑫凯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