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24民初644号
原告:北京汉樟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石各庄村**,组织机构代码56213293-7。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艳,北京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坤顺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黄坨子村南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985129798。
法定代表人:李建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丽月,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珠满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后辛庄卢城体校西侧20米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66798298B。
法定代表人:金耀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杨柳清,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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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码:132626196902040517.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丽月,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汉樟标牌有限公司与北京坤顺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珠满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柳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汉樟标牌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北京金珠满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汉樟标牌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金珠满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占银
人民陪审员 顾建文
人民陪审员 于吉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拴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