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省三门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082民初3623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三门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三门县亭旁镇宁和路292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三门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