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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2民初809号
原告:三门县新多防盗门窗店,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新兴街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22MA2G8C4K01。
经营者:卢益飞。
被告:浙江省三门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亭旁镇宁和路2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1480985855。
法定代表人:李树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攀,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媚,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三门县新多防盗门窗店与被告浙江省三门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三门县新多防盗门窗店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省三门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县新多防盗门窗店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县新多防盗门窗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三门县新多防盗门窗店负担。
审判员叶春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俞旖旎